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10號聲 請 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丁○○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參仟陸佰壹拾元整,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柒拾肆元整。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參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