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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補字第三一二號

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確認承租權之繼承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訴:

一、補正起訴狀內原告本人簽名、印文或依法得證明係本人書立之形式。

二、補陳本件訴訟標的為何,原告起訴狀並未清楚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法律依據。

三、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其價額預為依法足納本件裁判費用。

四、經補正後之書狀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呂權芳

裁判日期:200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