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補字第三一二號
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確認承租權之繼承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訴:
一、補正起訴狀內原告本人簽名、印文或依法得證明係本人書立之形式。
二、補陳本件訴訟標的為何,原告起訴狀並未清楚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法律依據。
三、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其價額預為依法足納本件裁判費用。
四、經補正後之書狀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