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48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乙○○、丙○○及丁○○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訴請被告戊○○○等4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及2年多之利息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另查訴之聲明第2項 、第3 項係訴請被告乙○○應歸還土地所有權狀、印鑑章、土地過戶之相關資料、房屋稅籍資料及拆屋同意書,核屬財產權訴訟,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該訴訟標的之價額,或就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等事項提出說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原告未查報標的價額或提出上開說明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繳納17,335元,與聲明第1 項合計應繳納裁判費27,135元,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06-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