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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43號聲 請 人 庚○○

戊○○辛○○己○○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丁○○、乙○○、丙○○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原告未提出嘉義市○○段○○○號、仁義段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致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茲通知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嘉義市○○段○○○號、仁義段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裁判日期:200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