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50號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超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