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親字第19號原 告 乙○○ 巷29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裁判案由:否認親子關係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