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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親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親字第19號原 告 乙○○

巷29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案由:否認親子關係
裁判日期:200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