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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2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22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巷2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壹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原臺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

日變更為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再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經經濟部核准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先予敘明。

㈡被告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領用信用卡。依約被告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第十五條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二一、二二條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截至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十九萬零一百九十四元,及其中本金十七萬八千六百二十五元未按期繳付。

㈢被告另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

,向原告貸款二十一萬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利息,約定分六十期清償,依年金法按月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約定,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依約定條款第四、五條約定,倘為延遲繳款經原告主張暫停被告信用卡之權利時,喪失期間利益,視同全部到期。截至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帳款尚餘十九萬二千七百十五元,及其中本金十八萬一千二百六十五元未按期繳付。

㈣被告另於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

向原告貸款二十一萬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利息,約定分三十六期清償,依年金法按月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約定,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依約定條款第四、五條約定,倘為延遲繳款經原告主張暫停被告信用卡權利時,喪失期間利益,視同全部到期。截至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帳款尚餘二十萬六千九百四十九元,及其中本金十八萬七千二百七十四元未按期繳付。

㈤綜上,被告至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帳款尚餘五十八萬

九千八百五十八元未按期繳付(含信用卡帳款金額十九萬零一百九十四元,簡易通信貸款帳款金額三十九萬九千六百六十四元),迭經催討無效,原告依信用卡約款及簡易通信貸款約定請求被告清償帳款。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政部核准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查報表、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帳單彙總查詢資料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事實,堪認原告之主張可採。從而,原告依上開信用卡約款及簡易通信貸款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帳款五十八萬九千八百五十八元,及其中本金五十四萬七千一百六十四元部分自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0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