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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協同結算合夥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661元,應徵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裁判日期:2007-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