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號原 告 丙○○
甲○○前列二人共同 林崑地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號原 告 丙○○
甲○○前列二人共同 林崑地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