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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2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複 代理 人 甲○○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1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日期:200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