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07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乙○○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移交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