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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4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聘僱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3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83,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6,300元,尚欠新臺幣1,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育坤

裁判日期:2006-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