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76號原 告 戊○○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弘律師被 告 乙○○○
丙○○己○○甲○○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76號原 告 戊○○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弘律師被 告 乙○○○
丙○○己○○甲○○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