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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6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76號上 訴 人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弘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3萬3,1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萬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澤文附表┌───┬───┬────────┬──────┬───┐│ 地號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土地價值(元)│ 持分 │├───┼───┼────────┼──────┼───┤│ 635 │ 36 │ 2萬100 │ 72萬3,600 │ 3/8 │├───┼───┼────────┼──────┼───┤│ 647 │ 290 │ 1萬6,200 │ 469萬8,000 │ 3/8 │├───┴───┴────────┴──────┴───┤│(723,600+4,698,000)×3/8 ││=5,421,600×3/8 ││=203萬3,100元 │└───────────────────────────┘

裁判日期:2008-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