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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 告 戊○○

甲○○

號乙○○

之1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丙○○被 告 丁○○○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複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徵收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 月20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裁判日期:2008-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