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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3 人間給付土地徵收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02,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8,0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裁判日期:200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