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 告 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000000000000、嘉義縣政府間請求交付土地管理使用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億6,980萬3,507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14萬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