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8號上 訴 人 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丁○○被 上訴 人 甲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丙○○被 上訴 人 嘉義縣政府
1號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管理使用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以95年度重訴字第58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4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