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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72,180 (1,145 ×860 +218 ×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裁判日期:2007-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