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 告 F○○
H○○l○○P○○
號I○○乙○○丙○○g○○f○○h○○T○○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複代理人 n○○被 告 O○○
11弄N○○未○○
26巷午○○
段23辰○○
樓4黃○○
段13S○○
號宙○○
號G○○
2號J○○
現應受酉○○
現應受A○○
1號B○○
之2號W○○
206X○○
2弄1巳○○
段30卯○○
號丑○○
53巷辛○○
61巷子○○
號癸○○寅○○
段62甲○○R○○
號戊○○丁○○
弄24玄○○Y○○
號m○○
12巷宇○○
38弄a○○己○○b○○
1號M○○申○○庚○○c○○
3號Z○○
5號2壬○○
24號C○○
之2號K○○
樓2D○○
之1號V○○L○○d○○
197e○○U○○
60巷E○○
60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律師複代理人 林鐘仁律師
Q○○i○○
之1j○○
之3號k○○
號地○○
8巷1亥○○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 月2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