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 告 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嘉義市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聯合社間請求給付資遺費事件,原告於訴訟中擴張聲明,將請求之金額由新臺幣(下同)621,202元,擴張為636,542元,增加15,340元,就擴張部分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訴訟費用110元,逾期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