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 告 丙○○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有限責任嘉義市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聯合社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怡禎律師
蔡碧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遺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1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