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有限責任嘉義市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聯合社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及乙○○間給付資遺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0,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