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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婚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18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日期:200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