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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家聲字第一三五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管理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因管理遺產之管理報酬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玖拾元,並由遺產中優先分配。

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並由遺產中優先分配。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九十五年度財管字第二七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並經刊登於新聞紙依法公示催告在案。被繼承人所留遺產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拍賣鑑定價值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四十四萬九千元,依財政部所頒布「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項規定之「管理報酬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之標準,請求酌定本件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即一萬四千四百九十元,另管理遺產之必要支出一千零六十元,依上開要點規定,亦請准就遺產中優先發還,並提出民事裁定、登報覆函及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暨登報費用、戶政規費之收據各一份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管理報酬於無親屬會議酌定時,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於遺產中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又代管期間墊付之稅費、雇人監管費用、律師暨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於遺產處分時收回歸墊。但經法院執行拍賣者,應併同前項報酬聲請優先分配後歸墊;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財政部頒布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項、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前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文件,並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以認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請求以遺產現值即遺產拍賣鑑定價值之百分之一即一萬四千四百九十元為管理報酬並由遺產中優先分配,核屬適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另核聲請人所提登報費用及戶政規費收據,並調閱相關卷宗核閱後,認聲請人確因執行本件遺產管理而支出一千零六十元,屬於聲請人管理遺產之必要支出,亦准就遺產中優先發還,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本件程序費用應由遺產負擔,爰裁定如主文第三項。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黃秀嬌

裁判案由:酌定管理報酬等
裁判日期:2007-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