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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89號聲 請 人 乙○○

號被繼承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遺產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執行人,未檢具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親屬系統表,以及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或未能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囑執行人之證據,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5日以書面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各在卷可憑,本件聲明於法自有未合,揆諸前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執行人
裁判日期:200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