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25號
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繼承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關於被告年籍資料、訴之聲明、標的暨原因事實,亦均有欠缺致不明確,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三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十九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