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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家訴字第 8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家訴字第87號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李國禎律師徐慧齡律師被 告 丙○○○

乙○○庚○○

號辛○○○

巷3弄兼前列四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被繼承人戊○○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按兩造應繼分各七分之一予以分割,仍保持共有關係。

兩造被繼承人戊○○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存款,按兩造應繼分各七分之一均分。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七分之一,餘由被告平均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之被繼承人戊○○於民國95年9月16日死亡,原告為戊○○之配偶,被告丙○○○、甲○○○、庚○○、辛○○○、丁○○均為戊○○之子女,戊○○之三女吳賴金枝已於86年10月16日死亡,被告乙○○係吳賴金枝之子,有代位繼承權,故兩造之應繼分均為七分之一,被繼承人戊○○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附表一編號1-5之不動產已辦妥繼承登記,編號6之房屋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惟亦已變更稅籍名義為兩造公同共有,附表二之遺產則係戊○○生前存放於各該銀行之存款,是以上開遺產均因繼承而呈公同共有狀態,因兩造無法達成協議,影響對附表所示繼承財產之使用收益,為此請求分割遺產,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之意思表示,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其分割方法如主文所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丙○○○、甲○○○、庚○○、辛○○○、乙○○則以:同意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分割附表所示之遺產。被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戊○○於95年9月16日死亡,遺有坐落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房屋及附表二所示之存款,又上述土地、房屋並已分別辦理繼承登記,而對於全部遺產,並無以遺囑定方割方法或禁止分割遺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除戶戶籍謄本1份、戶籍謄本6份及繼承系統表1份、土地所有權狀影本30份、嘉義市稅捐稽徵處96年6月26日嘉市稅房字第0960721726號函附之房屋稅稅籍證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1件等件為證,且為被告丙○○○、甲○○○、庚○○、辛○○○、乙○○所不爭執,丁○○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場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次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判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且被告丁○○就上述遺產分割事宜,於本院所定調解期日未到場,致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此有調解筆錄可按,則原告以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訴請裁判分割,均屬有據。

五、復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各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戊○○之遺產,即係以原告起訴狀之送達,向被告表示終止上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請求判決分割,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兩造就被繼承人戊○○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各七分之一為分配,並分割後兩造仍按七分之一之比例維持分別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存款,則按兩造應繼分各七分之一均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所示原應繼分比例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靜華┌──────────────────────────────────┐│附表一: │├──┬────────────────────┬──────────┤│編號│土地及建物 │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 │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266.87平方 │12分之1 ││ │公尺 │ │├──┼────────────────────┼──────────┤│二 │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171.42平方 │全部 ││ │公尺 │ │├──┼────────────────────┼──────────┤│三 │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12.81平方公│6分之1 ││ │尺 │ │├──┼────────────────────┼──────────┤│四 │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88.53平方公│全部 ││ │尺 │ │├──┼────────────────────┼──────────┤│五 │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65.14平方公│6分之1 ││ │尺 │ │├──┼────────────────────┼──────────┤│六 │門牌嘉義市○區○○里○鄰○○街○○○號未辦保│全部 ││ │存登記房屋 (已變更稅籍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 ││ │) │ │└──┴────────────────────┴──────────┘┌──────────────────────────────────┐│附表二: │├──┬────────────────────┬──────────┤│編號│存款存放之金融機構 │金額(新台幣) │├──┼────────────────────┼──────────┤│一 │玉山銀行嘉義分行(定期儲蓄) │1,000,000元 │├──┼────────────────────┼──────────┤│二 │嘉義市農會吳鳳分部(活期儲蓄) │47,449元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07-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