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43號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玖億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應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參照台灣高等法院6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四七號)。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借款日期、金額、利率、違約金之計算、清償方法及清償期限,各如附表所示,逾期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扺押權,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如附表所示時間即不約履行,依約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公路局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借據(均影本)各乙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惠珠┌──────────────────────────────────────────────────┐│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43號│├──┬────────────┬───┬──────┬────────────────┬──────┤│ 編 │ 物 品 名 稱 │單 位│ 數 量 │ 物 品 所 在 地 │ 備 考 ││ 號 │ │ │ │ │ │├──┼────────────┼───┼──────┼────────────────┼──────┤│001 │擠壓複合式淋模機 │臺 │1 │嘉義縣○○鄉○○村○○○街2之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