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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拍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584號聲 請 人 壬○○相 對 人 癸○○

號相 對 人 乙○○相 對 人 丙○○

巷13相 對 人 丁○○

附3相 對 人 子○○○相 對 人 甲○○

25相 對 人 辛○○

之24相 對 人 戊○○○

1相 對 人 己○○

230相 對 人 庚○○

6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黃大朋於民87年6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原抵押權人洪綉雀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7年6月18日起至民國89年6月17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債權於95年6月30日讓與聲請人壬○○,並於95年8月17日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亦經登記在案,併此述明。又第三人黃大朋於民國93年6月30日死亡,該抵押不動產全部應由其配偶及子女共同繼承,但其配偶及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拋棄繼承,亦有板橋地方法院之函件為證,第二順位之父母均已死亡,故以第三順位繼承人呂黃素月及游素蓮為相對人,又呂黃素月死亡由其子女乙○○、丙○○、馬呂雀、丁○○、子○○○、甲○○繼承為相對人,嗣馬呂雀死亡,由辛○○、戊○○○、己○○、庚○○繼承為相對人,詎清償期屆至後,第三人黃大朋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584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嘉義縣│水上鄉 │大崙 │ │63 │旱│ │ │2447 │二分之一 │所有權人黃大││ │ │ │ │ │ │ │ │ │ │ │朋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