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拍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63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2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扺押權以為清償之擔保,並已辦妥扺押權登記在案。茲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云云。

二、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扺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扺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查本件不動產業於民國96年9月19日由相對人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王郁雯所有,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非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惠珠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7-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