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新型專利創作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