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系爭標的價額(即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並據以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聲請人現有財產(如房屋、土地、汽車、現金)價值證明及將來可得行使財產(如薪資、對其他人之債權)價值證明。
三、債務存在之證明及債權人之正確名稱、應受送達地址。
四、請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擔保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