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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系爭標的價額(即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並據以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聲請人現有財產(如房屋、土地、汽車、現金)價值證明及將來可得行使財產(如薪資、對其他人之債權)價值證明。

三、債務存在之證明及債權人之正確名稱、應受送達地址。

四、請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擔保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裁判案由:破產程序和解
裁判日期:200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