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七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裁判案由:破產程序和解
裁判日期:200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