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七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