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破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更字第3號聲 請 人即破產管理人 張雯峰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啟閎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張雯峰律師之破產管理人報酬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任破產人啟閎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依破產程序進行,即將進入分配階段,茲為製作債權分配表,爰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經查,本件經破產管理人依破產程序進行,破產人可得分配之資產共計新台幣(下同)287,938元,業經破產管理人陳報在卷。經審酌本件破產人之資產僅有代理人保管之現款、三輛車輛及一些機器設備,資產種類單純,而依卷附債權表所列合法申報之債權人數僅11名,則破產管理人收集破產財團、破產債權,處理破產管理事務尚非繁雜,並斟酌依財政部所頒稽徵機關核算95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關於律師任破產管理人案件,稽徵機關得按標的物財產價值百分之9計算收入,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40,000元為適當,爰依破產法第8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0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