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4號上 訴 人 御登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昀匊裁判案由:返還溢領款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