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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80號聲 請 人 丙○○相 對 人 丁○○黃克龍之繼

戊○○黃克龍之繼己○○黃克龍之繼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丁○○、戊○○、己○○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伍佰元,相對人乙○○○、甲○○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伍佰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民國84年度訴字367號案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聲請人於96年1月31日曾提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惟遺漏兩張測量費之收據未為一併聲請,分別為新台幣(下同)5,400元及6,600元,合計為12,000元,爰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84年度訴字第36菁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甲○○及黃克龍各負擔24分之7。黃克龍於91年死亡,丁○○、戊○○及己○○為黃克龍之繼承人,且皆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依繼承之法律關係,應連帶負責黃克龍之債務,此有黃克龍之戶籍謄本、本院之民事查詢簡表在卷可稽。

四、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則依後附附表二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附表一:預納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 測 量 費 │ 5,400元 │ 84年11月18日聲請人預納 │├───────┼───────┼──────────────────┤│ 測 量 費 │ 6,600元 │ 85年2月13日聲請人預納 │├───────┼───────┴──────────────────┤│ 合 計 │ 12,000元 │└───────┴──────────────────────────┘┌────────────────────────────────────────┐│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 │├──┬───────────┬───────┬─────────┬───────┤│編號│ 姓 名 │應負擔訴訟費用│應負擔金額(新臺幣│ 備註 ││ │ │比例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原應負擔金額 ││ │ │ │ │為1,500元,惟 ││ 一 │ 丙○○(聲請人) │ 3/24 │ 1,500元 │其已預納12,000││ │ │ │ │元,尚可取回 ││ │ │ │ │10,500元 │├──┼───────────┼───────┼─────────┼───────┤│ │ 丁○○、戊○○、黃珠 │ │ │由相對人丁○○││ 二 │ 菁。 │ 7/24 │ 3,500元 │、戊○○、黃珠││ │(均為黃克龍之繼承人)│ │ │菁三人連帶給付││ │ │ │ │聲請人3,500元 │├──┼───────────┼───────┼─────────┼───────┤│ │ │ │ │由相對人黃李瓊││ 三 │ 乙○○○ │ 7/24 │ 3,500元 │英給付聲請人 ││ │ │ │ │3,500元 │├──┼───────────┼───────┼─────────┼───────┤│ │ │ │ │ 由相對人黃克 ││ 四 │ 甲○○ │ 7/24 │ 3,500元 │ 恭給付聲請人 ││ │ │ │ │ 3,500元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