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25號聲 請 人 丙○○○○○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丁○○○○○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816號裁定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乙節,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在案。
二、本院審查上開案卷後,已查明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9,456 元,是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69,456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