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5號原 告 乙○○
丙○○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雖於起訴狀自行標示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惟查原告起訴確認就嘉義縣○○鎮○○段1052、1063號土地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該二筆土地經本院鑑價及拍賣結果,第二次拍賣價格分別為新臺幣1635萬8000元及69萬3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705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