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2號聲 請 人 宏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惟繳納調解費用為聲請調解之必備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992,612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調解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07-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