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財產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繳裁判費45,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4,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