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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62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乙○○、上傑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裁判日期:2007-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