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7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退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7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退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