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2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詮程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2,056,19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吳芝瑛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