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2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16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3,014,6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4,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附註: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新台幣)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附表所示土地之過戶行為無效,則原告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公告現值計算應如附表所示。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價值(新台幣) │├──┼─────────┼──────────┤│01 │嘉義縣○○鄉○○段│693,600元 ││ │菁埔小段240地號 │ │├──┼─────────┼──────────┤│02 │同上小段240-2地號 │693,600元 │├──┼─────────┼──────────┤│03 │同上小段240-3地號 │693,600元 │├──┼─────────┼──────────┤│04 │同上小段240-4地號 │2,080,800元 │├──┼─────────┼──────────┤│05 │同上小段240-5地號 │4,219,400元 │├──┼─────────┼──────────┤│06 │同上小段240-6地號 │2,499,000元 │├──┼─────────┼──────────┤│07 │同上小段240-7地號 │928,200元 │├──┼─────────┼──────────┤│08 │同上小段240-8地號 │2,567,000元 │├──┼─────────┼──────────┤│09 │同上小段240-9地號 │4,165,000元 │├──┼─────────┼──────────┤│10 │同上小段240-10地號│346,800元 │├──┼─────────┼──────────┤│11 │同上小段240-11地號│346,800元 │├──┼─────────┼──────────┤│12 │同上小段240-12地號│346,800元 │├──┼─────────┼──────────┤│13 │同上小段240-13地號│312,800元 │├──┼─────────┼──────────┤│14 │同上小段240-14地號│346,800元 │├──┼─────────┼──────────┤│15 │同上小段240-15地號│346,800元 │├──┼─────────┼──────────┤│16 │同上小段240-16地號│346,800元 │├──┼─────────┼──────────┤│17 │同上小段240-17地號│2,080,800元 │├──┴─────────┼──────────┤│ │總計:23,014,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