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5號原 告 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