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8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0萬元,應徵得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