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9號聲 請 人 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朴子市公所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伍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