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07號原 告 亞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自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就任董事長以來,原告之公司印鑑章仍在公司股東甲○○、乙○○持有中,造成原告對外行文、簽發票據及營運上之困難,爰請求被告二人返還公司印鑑章等語。經核原告係因財產權起訴請求,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1,81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湘蓉以上正本依據原本製作。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裁判日期:200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