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07號聲 請 人 亞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